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可以退學處理;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可以退學處理;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可以退學處理;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可以退學處理;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可以退學處理;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可以退學處理。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 退學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曆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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